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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基金会与中国司法学会法律联盟举行了主题为“网络时代的司法公正——结合2020年NPC和CPPCC热点及法律条文解读”的在线直播。法德法律部副总经理张林出席并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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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会热点,《民法典》热点及其解读
二.解读热门电子证据法规和政策
三.丢失案例分析
四.摘要:如何确保网上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对实时内容的回顾:
第一,两会热点,《民法典》热点及其解读
两会热点-新基础设施
新基础设施可以从三个维度来理解: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
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进而产生的基础设施,如以5g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卫星互联网、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和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计算能力基础设施。
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是指通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持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能能源基础设施等传统基础设施的转型升级而形成的综合基础设施。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正在进行数字转型。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现在是热门词汇。核心点在于相应的场景,以及如何将这些相应的工具结合到登陆应用场景中,带来实质性的效率提升和业务的创新与拓展。
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
可以看出,新的基础设施为数字经济提出了非常明确的前景。
两会热点——推动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深入应用
目前,区块链已成为政府、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的话题。
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们提出了56项区块链建议和提案(不完全统计),其中重点是区块链申请。提到的应用场景包括医疗保健、智慧城市、物流、供应链金融、信用信息系统、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电子商务、娱乐、分布式能源等。
同时,两会还提到,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区块链平台将进一步确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和存储标准,解决证据丢失、证据篡改、证据无效等问题。导致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使用和传输,从而进一步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困难的问题。
国家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建立也将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
正义是区块链的一个很好的应用场景。因为司法最大的需求是信息的相互信任,例如,在诉讼过程中,会有一个交叉质证或提交证据的过程,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被法院接受,区块链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这一环节中还有许多需要开拓的地方,比如让法院与企业或其他机构形成相应的节点和白名单,进行信息交流、相互信任和相互传递。
在区块链司法界,我认为这两个协会已经率先明确了这样一个方向,将来在区块链司法界会有越来越详细的政策和法律。
两次会议的热点——数据安全
自去年以来,数据安全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2019年下半年,许多从事数据聚合业务的企业因数据收集和使用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两会期间,个人信息保护再次成为两会热点。在3月4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当前立法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争取早日颁布实施。
许多CPPCC成员就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缺乏法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重点是数据的所有权和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原公安部副部长陈志民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无数公民无偿提供的数据实际上被极少数人控制,这是非常危险的。迫切需要在立法中澄清数据的所有权。
两会的热点——最高法院提出“数字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值得注意的是,“电子诉讼”在报告中多次出现。此外,还提到了“智能法院”、“数字司法”和“电子证据”。
电子诉讼、智能法庭、数字司法、司法公正、电子数据等,在今年这一流行趋势的推动下,使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成为一种势在必行的趋势。在这种流行的形势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了限制,许多企业开始尝试数字经济,如企业签订电子合同、银行点对点贷款、租赁公司在线业务转型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数字经济,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争议。因此,电子诉讼和智能法庭变得尤为重要。
电子诉讼实际上是中国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每年审理大约10万起案件,案件数量非常大。对于案件较多的金融机构来说,每年可以受理的案件数量将是有限的。因此,电子诉讼和智能法庭实际上是与当前的一些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如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语义识别等。,以改善法庭法官的审讯周期。
此外,在“2020年任务”部分,周强指出,要努力推进审判制度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深化民事诉讼简化和分流改革。全面提高一站式多重争议解决和诉讼服务的有效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巩固和扩大疫情期间智能法院建设和应用成果,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推进精准司法的数字化司法,努力实现新时期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解释: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和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将“完善电子诉讼规则”作为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强调明确电子材料提交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网上审判规则,完善电子送达机制。
周强还指出,有必要探索网络司法的新模式。
充分发挥北京、杭州、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的“试验场”作用,推进“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完善网上诉讼规则,让广大群众享受网上诉讼的便利。全面推进“中国移动小额法院”,推动电子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发展,引领全球移动电子诉讼发展趋势。审理新的互联网案件,如“现场交付货物”和“暗刷交通”,澄清空网络的行为守则、权利界限和责任,并促进空.网络治理的合法化在乌镇举办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深化互联网司法国际合作,推进网络命运共同体建设。
解释:
在信息技术给司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的背景下,新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新工具、新思维和新方法,催生了多种具有新特点和新趋势的纠纷类型,因此探索新的网络司法模式势在必行。
在探索网络司法新模式方面,法大和湖里法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一起针对某银行的金融纠纷案件中,公证处通过塑造合规的业务模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实时保存、存储和认证,并与法院备案系统无缝对接。从立案到判决的最快时间只有18个工作日,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
目前,与“真锤”可信电子证据平台相结合的证据追溯(诉讼源治理)模式已被北京、厦门、广州和深圳的许多法院认可。
《民法典》中关键法律的解释——“高利贷”是被严格禁止的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
一是禁止高利润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将被视为无利息。
第三,贷款合同没有明确支付利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利息将根据当地或一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被视为无利息。
解释:
《民法》第680条进一步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将“禁止高利贷”写入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规范高利贷。这体现了国家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高利贷的态度,回应了舆论控制高利贷乱象的呼声,也震惊了专业高利贷机构的非法牟利行为。
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对同期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予保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如此。超过年利率36%和“超额部分无效”的规定,只是对超过法定上限的利率进行负面评价和规范,并不涉及整个贷款行为。2019年10月,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超过实际年利率36%作为刑事司法领域认定非法贷款的构成要件之一。
这部民法典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否定了高利贷活动的合法性,不仅提高了法律效力的水平,也实现了高利贷行为法律评价逻辑的一致性和法律治理结构的完整性。
解读民法典中的核心法律——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所包含的内容的形式。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达内容并可以随时获取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要求签署确认函,合同应在确认函签署时成立。
如果一方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发布的货物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则当另一方选择货物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是通过快递物流方式交付货物的,收货人的收货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电子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服务,则生成的电子证书或物理证书中规定的时间应为提供服务的时间;上述凭证未注明时间或规定时间与实际服务提供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服务提供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通过网上传输方式交付,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并能够被检索和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释:
1、明确电子合同的效力,确立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2.明确界定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成立条件、订立时间和地点。
3.定义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殊规则,并将交付时间指定为电子证书的接收时间/生成时间/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可对其进行搜索和识别。
解读民法典中的关键法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购买、出售、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特征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人信息受隐私条款的约束;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一百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双方协议的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
解释: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法律中,总体规范框架主要基于现行的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民法》第四部分“人格权”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中第六章是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第1034条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首次将“电子邮件地址”和“行踪信息”明确纳入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035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延续了《网络安全法》的“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
解读民法典核心条款——厘清网络侵权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港原则:
第一百一十九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部分的损害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九六条网络用户收到转发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声明应包括没有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传输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解释:
“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关系得到理顺,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平等保护,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如果只有通知规则,就相当于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承认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对当事人的保护程度不一,这将导致利益的严重失衡。
赋予平台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多样性和产品多样性决定的不同侵权制止措施的特点。
二.解读热门电子证据法规和政策
之前,我们提到了很多关于提供证据和保存证据的问题。现在,我认为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
让我们看看电子证据有效性认证的发展:
△电子证据有效性认证的发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规则;第94条阐明了第三方平台和公证处提供的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2020年,《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使用电子合同进行网上贷款;
此外,各部门还出台了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优惠政策。
△各部门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出台了优惠政策
就合规性而言,使用数字工具更加安全。以电子合同为例,电子合同的验证手段,包括验证当事人身份的手段,比线下签字更加丰富。未来,数字经济和数字转型将逐步完善使用数字工具的政策。同时,根据客户的反馈,电子合同在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方面非常有效。
三.丢失案例分析
分享几个典型的失败案例:
△企业败诉常见原因分析
财富证券案:难以辨别公章的真伪
最高法院在二审中做出裁决,并撤销了一审判决。一审发现,前四笔交易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与2017年1月16日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相同,当事人不是中泰信托。也就是说,康思资本自始至终签署了合同,并加盖了“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基金信托专用章”和“私人印鉴”。
1.交易发生时,康思资本的法定代表人平小康承认,他在不知道中泰信托公司的情况下,刻下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资(hh1期)单笔资金信托专用章”,并以此印章与财富证券公司签署了多份“债券远期交易协议”;
2.康思资本公司出具的《案例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与证据1相同;
3.平小康当庭作证,需要证明的事实与证据1、2相同;中泰信托根据康思资本发出的客户指令进行财富证券交易。
有效解决方案:电子签名实名认证,无私刻印章。
恒源公司案:在版本迭代之前,不可能证明证据是原件
这是一个点对点贷款的案例。北京九福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了《投资咨询管理服务协议》,协议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九福公司,由北京九福公司共同追索。原告认为,北京久富公司在享有法定债权后,将该债权转让给恒源公司,并同意恒源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享有《借款协议》等融资文件中约定的债权,承担债权义务。一审法院裁定如下:
1)借款协议、小额信贷信息咨询及信贷管理服务合同、抵押合同中,存款人的签名为“王”,不能显示为原签名。恒源公司未提交证明这些合同形成过程的系统,也未提交证明王真实意图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合同的真实性;
2)对于《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由于签字人马不是恒源公司提交的本案的贷款人,故不能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3)邮件页面截图不足以证明收件人邮箱是王的邮箱。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述证据。
有效的解决方案:预先存储链固化的证据,并保留和节点相应的证据。
杭州银行案——企业不能证明交易是自己操作的
本案是一起网上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合同是否由我签署以及真实意图。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三份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申请和发放不能被视为一项由自己人或他人授权的交易。原因如下:
1)贷款发放时,杭州银行朝阳支行要求李善致电银行客服进行个人信息核实。但是,杭州银行朝阳支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中没有李善的声音,电话也没有预留;
2)杭州银行朝阳支行没有核对李善的外貌和声音,只核对了银行保留的密码、密码和英国密码;
3)李善已经报警,公安已经破案并逮捕了罪犯。
有效的解决方案:ukey只能证明用户与账户之间的联系,但不能证明用户操作意图和行为的真实性。它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实名+意向的双重认证,并提前保存缠绕和固化的证据。
远景中国事后证据不能反映事件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019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驳回《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法律效力,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景网络的全部诉讼请求。两个判决不一致的原因是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是否应当被接受以及侵权事实是否有效。为解决这一问题,二审从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性质和电子数据审查的内容两个方面重新认定了本案。
一是本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出具公司“易xx”平台不是公证机构,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不是公证文件,其中记载的事实和文件也不是公证文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鉴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易xx”公司取得了电子认证许可,其制作的认证证书不能认定为电子认证,但可以作为第三方证书,并根据电子数据的性质进行审查。
第三,考虑到电子数据容易被复制和篡改的特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应包括证据收集环境的清洁度、证据收集时间的客观性、证据收集过程的规范性、证据收集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副本与初始证据收集结果的一致性以及它们是否能够与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相互验证。
有效的解决方案:对电子证据进行全过程认证,确保从生成、传输到存储的全过程不被篡改。
四.摘要:如何确保网上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从合同本身来看,企业需要采用合法合规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在前文中作了明确解释,因此在此不再重复。
△法律法规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预先布局电子数据认证。从证据本身来看,未来对电子证据的识别和收集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因此,建议我们在电子数据认证中提前做好相应的布局。
△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政策的最新修订
合规使用数据。数据使用合规性的要点:
1.披露信息收集的合法性
数据源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收集渠道和方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杜绝非法“爬行”行为。
2.信息使用范围的清晰性
数据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并建立相应的归档和归档机制。如果超出使用范围,需要再次向数据源公司报告。
3.授权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履行告知信息所属当事人的义务,明确告知信息用途,获取当事人的信息授权意愿。
整个过程的公证。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证问题,建议公证处进行实时预处理,实时收集和固化证据,确保电子合同的生成、传输和存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验证双方的身份主体、签署意图和流程、签署事实,确保企业网上商务事实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法律认可的最高标准。
△全程公证与事后公证的区别
来源:央视线
标题:法大大张霖:解读民法典,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正义
地址:http://www.yangshinews.com/ysxw/11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