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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1日——据北京市海淀法院网11日消息,由于网络用户陈某在联脉和微博“全国直播”中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网络用户王某通过微博将现场内容用文字传播,著名艺术家吴亦凡将北京魏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王某告上法庭。据悉,新浪微博的主要运营商是北京魏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陈某、王某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原告。经调查,上述侮辱和诽谤源于陈在“全国直播”平台上的所谓“突发新闻”。2017年12月15日晚,陈在“全国直播”平台上与昵称为“皇帝”的直播用户连线,公开宣称“娱乐圈的小鲜肉是个B型,你知道*粉”。等等。,故意侮辱和诽谤原告,并在其个人微博账户“你的蠢狐狸皇帝”上发布微博,称“我也发誓我说的是赵*。这些言论一经播出,不了解真相的公众就会误解和质疑原告,这明显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公证取证视频,涉案现场观看人数为578.2万人,影响极其严重和恶劣。但王未向原告证实该信息的真实性,并故意转发陈的侮辱性和诽谤性言论,构成共同侵权。此外,还发现魏梦公司是为陈某某、王某某提供网络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本案两被告的微博账户拥有管理权限和责任。因此,本案要求魏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陈某、王某向吴亦凡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费用75万元。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材料。被告人王未到庭应诉,并向法院发出了一封亲笔信。内容为:“2017年12月16日,我年轻无知,未向原告吴亦凡先生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我转发了陈2017年12月15日的直播,对先生的声誉造成了损害。我为此深表歉意,并请求吴亦凡先生的原谅。”
被告魏梦公司辩称,作为微博平台的运营商,其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属于提供空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涉及的微博内容是由用户发布的,而不是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该公司没有编辑、整理或推荐所涉及的内容,并且不知道所涉及的内容的存在。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该公司发现所涉及的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从那以后,根据法院的调查信,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已经被及时、完整地披露,因此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特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广的影响力,其言论、行为和事迹向公众传播将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舆论和公众知情权的监督下,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是,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是没有限制的,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本院认为,陈在《联脉》直播中发表的对的评论低俗,引用他人的话作为自己的证据,但均为单方口头陈述,意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恶意贬损和侮辱的名誉。当天现场观众人数达到578.2万,引发了许多第三方账号的播出和大量网民对原告的不当误解,侵犯了吴亦凡的名誉权。有权要求陈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吴亦凡在法庭上撤回了他对魏梦公司的申请。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发表道歉声明,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王发表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央视线
标题:吴亦凡称在全民直播连麦中“被黑” 起诉网络用户获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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