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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问题:如何从大量开始?如何适用立即执行死刑?八问两高处理腐败案件的新司法解释
新华社记者罗沙宸妃
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记者就一系列公众关注的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学者,以帮助大家更快地理解这一重要司法解释。
一个问题:如何从大量贪污贿赂开始?
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明确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从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调整为3万元。这合理吗?
是否合理,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反腐败斗争的大局和总体部署以及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综合规定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庭副庭长苗友水告诉记者,事实上,整个司法解释体现了严打贪污贿赂犯罪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腐败的零容忍并不意味着贪污贿赂犯罪起点为零。中国贪污贿赂起点的设定,经历了从2000元到5000元的一般规定,再到刑法修正案(九)。在此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997年到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适度提高5000元起征点势在必行。
从5000人到30000人,似乎有显著增加。然而,从1997年到2016年的近20年间,5000元的定罪金额并没有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不会对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实际处罚产生太大影响,也不会突然缩小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苗友水说,《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从过去单纯的计算赃物的处罚,转变为数额与情节并重,即认定贪污贿赂构成犯罪,量刑依据是数额与情节并重。即使不符合数额标准,但有一定重要情节的,应当根据相应的量刑文件定罪处罚。
第二个问题:3万元以下如何调查?
根据司法解释,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3万元。3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苗友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对价格低于3万元的贪污贿赂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万元作为定罪的起点,没有一定的情节,还是有一定的情节,可以追究1万元的刑事责任,定罪标准很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麒麟表示,降低定罪标准有助于强化“伸出手就会被抓住”的信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为了落实党的纪律比国家法律更严、纪律先行的反腐要求,刑事处罚应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有序结合起来。司法解释使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使刑事处罚与纪律处分的联系更加合理。
三个问题:如何立即执行死刑?
司法解释规定了贪污贿赂罪适用死刑的条件。那么,腐败的死刑应该如何立即执行呢?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损失极其惨重的腐败受贿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刑事法院院长裴显鼎说,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犯罪特别严重,应当依法立即执行的罪犯,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还表示,对于那些符合立即执行死刑条件,但同时又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即在两年的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根据刑法,将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四个问题:无期徒刑如何适用,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即在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后,贪污贿赂罪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有效执行这一规定?
裴显鼎说,无期徒刑是介于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比死缓更为严厉。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了无期徒刑的具体适用。
在实质方面,司法解释是明确的,对于那些被立即判处死刑并被过度执行的人,以及那些被判处死刑并被普通缓刑和从轻处罚的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在程序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任何人决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的同时作出无期徒刑的决定,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满。
事实上,该条款将无期徒刑视为贿赂和腐败犯罪中死刑的替代措施,不适用于那些因犯有贿赂和腐败罪而应被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了无期徒刑的不当适用。周光权说,无期徒刑的判决必须与判决同时作出,这意味着判决一旦作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或释放。
五个问题:如何治理领导者周围的腐败?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的人通过领导关系积累了财富。这个司法解释非常重要,我们不应该处理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确实成了一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方式。苗友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相关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使该法能够更好地实施。
他说,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个特定的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而国家工作人员知道自己没有归还或者上交,应当认定其有受贿罪的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只要他们知道周围的人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财物,而没有及时归还或交出,就可以认定他们有受贿的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经常辩称,他们只有在周围的人索要、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并没有故意收受贿赂,这并不构成受贿罪。苗友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消除了司法中的障碍,能够有效打击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六个问题:什么财产被接受为贿赂?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行为者以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接受受托人的利益,而另一些行为者则通过接受业绩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和赌博等方式变相接受受托人的财产。这些算不算贿赂?
根据刑法,受贿罪的客体是财产。因此,如何界定贿赂,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的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根据司法解释,受贿罪中的财产包括金钱、货物和财产利益。财产权益包括可以转化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和债务减免,以及其他需要支付金钱的利益,如会员服务和旅游。后者所犯罪行的数额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数额计算。
阮启林说,司法解释将受贿罪中的财产概念扩大到财产利益,将有效地处理受托人将自己的利益作为商品在社会上销售给国家工作人员免费消费的情况,便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助于法院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七个问题:为什么对追求的内容没有规定?
反腐倡廉是深入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调查和处理案件的角度来看,它们是密切相关的。然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追求的内容。这会影响追求的发展吗?
万春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因此其中只有一个涉及索贿,行贿事实即将主动坦白。显然,它在追查和追回重大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发现重大案件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追逃有相关规定。万春表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藏匿和转移赃物的情况十分严重,影响了反腐工作的实效。在这方面,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非法收入的追回和归还。旨在引导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悼的误区,充分认识追悼在惩治腐败、实现公平正义中的重要意义。
八个问题:罚金刑的规定能否执行?
刑法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到底,多少刑罚既能使犯罪分子利用经济优势,又能避免天价刑罚并保证实施到位?
司法解释规定,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犯罪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贪污贿赂犯罪是经济犯罪,对贪污罪的自由刑和罚金刑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罚这类犯罪,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苗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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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如何开始“大量”?如何适用“立即执行死刑”?——八问两高应对新的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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