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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遭到中国的强烈反对和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位于荷兰海牙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于当地时间7月12日做出了所谓的裁决。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前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中国多次声明不接受或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和裁决。然而,仲裁庭无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政治常识,强行仲裁,进一步加剧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国际化、无序化和矛盾性。

南海仲裁案存在三大缺陷和六大谬误

事实上,南海仲裁裁决在后果上存在三大缺陷,在法理上存在六大谬误,不合理、不合法,严重损害了国际法治和地区秩序。

三起重大伤害

首先,这起仲裁案威胁到南海的法律和秩序基础。

2002年,中国和东盟国家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认中国和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宣言》是南海法律和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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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遗憾的是,仲裁法庭执意接受菲律宾的单方面要求,却没有考虑到《宣言》等国际法既定规则以及正在发挥作用的对话机制、平台和框架。仲裁庭迫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推翻受国际法保护的现有和平对话框架,这是对国际法的损害,也是对区域和平对话机制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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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国际法权利的角度来看,仲裁庭的扩大和滥用侵犯了《公约》缔约国享有的权利。

《公约》赋予缔约国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之外的权利,而包括中国、俄罗斯、法国和英国在内的约30个《公约》缔约国已作出各种排除声明。这些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的任择附件,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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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仲裁庭忽视了对与错,忽视了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争端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这一普遍事实,并强制执行仲裁程序,这实质上侵犯了缔约方行使选择排除某些类型争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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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仲裁的后果来看,它无助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

任何国际司法案件的最终目标都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矛盾,促进和平与发展。任何裁决都不能以破坏现有的和平对话框架为代价,也不能在区域局势中制造更多的混乱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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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仲裁案以来,南海局势更加复杂,中国和东盟倡导的《宣言》被恶意边缘化;外部力量经常干预,海上安全紧张局势加剧;东盟内部分歧的加剧给东盟一体化进程增加了新的负担;菲律宾的一些渔民在挣扎谋生,原本和谐的民间交流被打破,影响了该地区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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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谬误

首先,人们错误地认为菲律宾的主张构成了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根据《公约》,为了确立管辖权,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必须证明中国和菲律宾在仲裁事项上存在争议,即仲裁庭必须根据事实证明菲律宾在提起仲裁之前向中国提出了索赔,而中国对此表示反对。然而,仲裁庭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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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中国和菲律宾在菲律宾问题上没有真正的争议。中国一贯主张并享有包括黄岩岛在内的整个中沙群岛和包括恶作剧礁等八个岛礁在内的整个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而菲律宾则要求获得个别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两国从未就菲律宾的呼吁交换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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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实表明,中国和菲律宾的意见涉及不同的问题,不是针对同一个问题,也没有针对性的反对。菲律宾的要求不构成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争端。仲裁庭误解了中国的观点,错误地认定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存在着对菲律宾要求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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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它错误地确定了对不受《公约》管辖但基本上属于陆地领土主权问题的事项的管辖权。

不管菲律宾伪装得多么仔细,它的吸引力的实质是领土和海洋的划界。这个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在国际法中,用《公约》的相关条款来讨论与南海诸岛有关的权利主张的历史权利基础和内涵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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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诸岛的主权是中国人民通过最早的发现、最早的命名、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最早的管理和开发,以及历届中国政府持续行使的行政管辖权而逐渐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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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48年宣布的九段线早于1982年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尊重且无权调整其缔结前存在的历史所有权和历史海湾的规定。

第三,它错误地确定了中国排除在强制程序之外的与海域划界有关的事项的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298条,对于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的争端,缔约国有权声明,它将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仲裁等强制性程序。这一排除对其他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在外的争议,其他国家不得提起强制程序,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2006年,中国宣布将明确排除涉及海洋划界和其他事项的争端适用强制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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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仲裁庭为了确立其管辖权,忽略了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存在海洋划界这一基本事实,将《公约》第298条规定的海洋划界争端解释为狭义的海洋划界争端,故意回避中国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排除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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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它错误地否认中国和菲律宾之间有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协议。

如上所述,早在2002年,中国和东盟10国就正式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第4条明确指出,有关各方承诺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的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手段解决其领土和管辖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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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任菲律宾政府上台后,背离了善意合作的建设性态度,违背了其在《宣言》中的承诺,践踏了所有国家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共同努力。仲裁庭错误地声称《宣言》从未创造权利和义务,而只是相互妥协的权宜之计,扭曲了各方共同承诺选择的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道路,声称该承诺不具约束力,严重损害了菲律宾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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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错误地认定菲律宾已经履行了就拟议仲裁事项的争端解决方法交换意见的义务。

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必须满足《公约》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即在出现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议后,各方应立即就通过谈判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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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但辩称通过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外交信函,这一义务已得到充分履行。

事实上,菲律宾充分交换意见的方式是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就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的争端进行仲裁,而没有事先通知,随后中方拒绝接受菲律宾的书面通知,并将其退回菲律宾。我不知道这种惊讶和退回的书面通知是如何完全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的。这样,它被仲裁庭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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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它背离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公约》是一项一揽子协定,其序言明确指出,各海洋区域的各种问题彼此密切相关,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席徐同梅大使也说,在《公约》通过后,《公约》包含了一系列妥协和许多一揽子方案,它们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是为什么《公约》规定不得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国家不能拿走自己喜欢的东西,抛弃自己讨厌的东西。仲裁庭孤立地解释和适用了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将岛屿和珊瑚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与岛屿和珊瑚礁的主权和海域划界分割开来,从而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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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庭开了这样一个坏先例,就可能引发一场不加区分的海事纠纷诉讼浪潮,这不仅损害中国的重大合法权益,也损害所有缔约方按照《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各国选择自己的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还将危及国际海事法律秩序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南海仲裁案存在三大缺陷和六大谬误

仲裁庭忽视了领土问题不在《公约》调整范围之内的事实,忽视了中国很久以前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并忽视了《中国和东盟国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处理南海问题上的根本作用。它违反了《公约》关于启动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公然扩大其权力,超越其权限,非法行使其管辖权,并试图通过非法裁决制造既成事实。这一行为不仅在法理上存在诸多谬误,而且客观上扰乱了南海的和平稳定局面。

南海仲裁案存在三大缺陷和六大谬误

是非一目了然,方圆的规则在人民心中。目前,客观公正的国际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仲裁庭歪曲事实、以各种形式操纵法律表示不满。即使在仲裁庭寄予厚望的一些西方国家,也有许多客观、中立的国际法学者对该案表达了批评和质疑的立场。

南海仲裁案存在三大缺陷和六大谬误

干净的手不需要洗。中国坚定奉行国际法治,坚定维护国际和地区规则,坚决不接受或参与仲裁,不承认非法裁决。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所做的不是针对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也不是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而是针对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该仲裁庭强行审判和行使管辖权,并任意扩张和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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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觊觎其他国家的权益,但永远不会放弃我们的合法权益。中国人不相信邪恶,也不怕邪恶。他们不自找麻烦,也不怕事。任何外国都不应指望我们交易我们的核心利益,或吞下损害我们主权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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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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