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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记者华春雨、罗)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另一项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安排,《问责条例》全文简明扼要,纪律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规范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履职的重要文件,是在什么背景下颁布的?它是如何形成的?它将承担什么历史使命,将发挥什么积极作用?
为什么要在全面严格管理党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制定顶层设计
要加强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要责任,制定详细的责任清单和责任追究规定。
要完善问责机制,坚持提问和严格问责,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大动力。
我们必须坚决压制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责任,加大问责力度,规范问责。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规范和加强党的问责制作了许多重要论述。
承担一次责任比动员成千上万次要好。问责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加大,问责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变得越来越迫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是基于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
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执政时间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它要求党组织履行执政的政治责任,要求领导干部履行忠诚和廉洁的责任。要制定规章制度,实行强有力的问责制,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增强党的战斗力,确保党的历史使命的实现。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共中央抓住了落实主要责任的牛鼻子,将问责制视为管理党的利器。它对山西的腐败崩溃、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的拉票和贿赂选举案件负有严重责任。当前,从严治党是从治标到标本兼治的重要环节。我们要坚持深化和深化,把实践和创新的成果固化为一个体系,以责任促责任,推进党的管理从宽到严。
解决执政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不力、党的全面执政不力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党的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追求人民的好原则,缺乏责任感,不敢面对困难。在党内现有的500多项法律法规中,有119项与问责制有关。这些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规定,例如事故和意外事故。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没有严格全面管理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平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原则过多,方法不一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迫切需要整合和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本的党内法律。
在党的建设专家学者看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应运而生,它的颁布对于保证党的历史使命的实现,促进党的全面严格管理,解决党的执政中的突出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发挥重要的调控、指导和监督作用。
如何在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实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长达数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反复论证。中央纪委主要领导同志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13次,研究起草法规,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召开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赴辽宁召开座谈会,听取辽宁省委、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同志的意见。中央纪委还安排副书记在联系地区和单位召开纪检机关(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下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180多个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对条例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的执政理论和实践的创新,目标明确,简明实用,是一个成熟的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中央纪委对意见进行了逐一梳理,认真修改,形成了规章送审稿。
该条例的制定严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后续,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中央、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负责、负责、问责的权利,向各级施压,释放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完美,突出重点,制定法规,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016年6月14日和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别审议通过了规章送审稿。该条例将于2016年7月8日生效。
内容、特点、问题导向、注重实际的制度安排
共有13条规定,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情况、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规定了问责的主体和客体。党的责任追究工作是党组织对在党的建设和事业中失职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进行调查,包括主要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委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检小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该条例明确了问责的内容和情况。根据规定,对领导班子弱化、党的建设不力、对党的主要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纪律维护不力、党风廉政建设不动摇、反腐败工作不到位等六个方面不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条例规定了问责的方式和方法。现行问责条例有14种问责方式。该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三种方式:检查、通报和改组党组织,以及四种方式:通报、训诫、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以及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这些方法在党的内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这些规定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和部门。《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纪委(纪检小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在责任追究方面的职责,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而且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责任细化落实和压力分级传递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法治党,实现了纪律与法律的分离。突出党规特点,总结提炼,明确职责;采用党语、计燕语、吉语,不采用法语;没有关于行政问责事项的规定,也没有关于已明确界定的方法和程序的重复规定,如引咎辞职、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不适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定程序,力求实质清晰、易于实施。
该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联系。规章是党章的细化延伸,是党内其他责任条款的归纳和细化。我们将对已制定的规章、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和已经实施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综合考虑,并与现行党内规章中的相关责任规定相衔接。如果相关处置措施在党内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则该规定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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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一文:从严治党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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