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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的出租车业务形式,世界上大多数城市往往采用差异化的监管体系,并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例如,对于邮轮出租车,主要城市一般倾向于采用最严格的监管机制,同时实施数量控制、质量控制和价格控制;然而,对于汽车租赁,大多数城市不实行数量控制;很少实施价格控制,或者只设定最高(或最低)价格限制,然后给予汽车租赁管理公司更大的定价权;就质量或安全而言,他们通常设定与邮轮相同甚至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如何将汽车租赁互联网纳入监管体系?

如果中国下一步正式将专车定义为网上租车,政府应该实施什么样的监管机制?

租车在中国不是一个熟悉的术语。尽管许多城市的出租车公司以无线电和电话的形式为消费者提供预订服务,但它从未成为一种独立的商业模式,而只是依附于邮轮出租车。在政府的官方管理文件或法律法规中,“关于租车”一词出现得比较晚,以前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甚至各地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办法)都没有涉及。直到2014年9月才首次出现在交通部颁布的《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管理条例》(第16号令)中,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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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车的第20条、第30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化的出租汽车预订服务。出租汽车预约许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出租车司机的预约只能通过预约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并在规定的地点接待客人,不得对乘客进行列队;3.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车呼叫服务,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出租车呼叫服务平台,推广手动电话呼叫、手机软件呼叫、网络汽车呼叫等出租车呼叫服务。

如何将汽车租赁互联网纳入监管体系?

显然,我们仅有的几个词无法向我们展示汽车租赁的详细监管框架。根据本报告前面对网上汽车租赁特点的分析,我们试图对其监管框架提出一些想法:

首先,关于网上租车权的许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去年第16号令的要求,预订汽车必须获得政府许可,互联网预订汽车也不例外。《国家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政府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中两项与出租车有关,一项与公共资源配置有关;二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专业、行业,需要确定特殊的声誉、特殊的条件或特殊的技能。由于出租车涉及道路公共资源的分配,与交通安全等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因此需要为车辆和驾驶员确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作为经营出租车的一种方式,对其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既合法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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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设置的关于租车权的行政许可是特许经营还是普通许可?两种许可证的区别在于,许可证通常需要数量控制,而普通许可证不需要。对于传统的邮轮出租车经营权,过去采用行政特许的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数量控制来限制出租车对城市道路资源的占用。考虑到依法不允许出租汽车巡航,其对城市道路资源的占用远远小于巡航汽车。此外,乘客不需要在网上等待租车,因此不存在邮轮汽车的市场失灵现象。我们建议对网上租车实行统一许可,即不设数量控制。与此同时,从伦敦的经验来看,对于需要获得运营权的车辆和驾驶员,有比巡航出租车更严格的资格要求,包括更高级别的车型、对驾驶员在驾驶经验、个人行为记录、道路熟悉度方面的更高要求,以及购买更高保险费的要求等。,从而通过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实现间接数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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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建议基于普通许可证在互联网上获得的租车权应有时限(与车辆的使用寿命挂钩),不应转让,过期的许可证应由实施许可证的政府部门完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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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网上汽车租赁的价格控制机制。传统的巡航出租车需要实施严格的价格控制,对此人们提出了几个理由。然而,这些理由对于在网上租车仍然有效吗?首先,通过在网上预约,乘客不需要等待汽车,司机也不能利用等待时间来提高价格;其次,预订改变了司机和乘客之间的随机匹配关系,消除了邮轮的相互垄断;第三,互联网和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在市场上竞争,就像我们看到的滴滴和优步之间的竞争一样。此外,互联网平台公司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在特定时间根据供求情况调整价格空基于大数据分析,实现供需平衡。因此,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实行严格价格控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受到了极大的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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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需求价格弹性小于1,为了防止互联网平台公司利用这一特性来提价,更合理的价格控制方法是由政府监管部门设定最高限价,每个汽车平台公司都可以竞争低于限价的价格;政府可以根据该地区的通胀水平,以一年为周期调整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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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汽车租赁的互联网商业模式。长期以来,出租车应该由公司还是个人经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出租车是适合个体经营的自然产业,因为一个人可以开车上班,尤其是邮轮出租车。这种观点具有出租车行业的一些特征,但并不完整。首先,出租车作为交通运输的一个子行业,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事故,这自然需要合格的责任主体。出租车司机的经济能力决定了他不能成为责任主体,而出租车管理公司更符合责任主体的要求。其次,运送客人只是整个出租车产业链中的一个中间业务环节,大量的上游环节和下游环节构成了中间业务的必要支撑。管理公司专注于为驾驶员提供这些业务支持,这正好反映了监管机构反复强调的密集和大规模的要求。在互联网时代,司机和公司似乎更有可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有利于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实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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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将对出租车行业组织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我们之前的分析,我们认为简单的公司/个人二分法不利于监管机构掌握基于互联网的汽车租赁业务模式。基于出租车产业链的分解,讨论哪些环节和业务应该整合到公司,哪些环节和业务需要更多的个人热情更为合适。至于商业模式,我们建议给予个别的士行业更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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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互联网技术下的信息安全。新的信息技术帮助我们缓解了大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我们能够创造新的形式和新的监管模式。同时,它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隐患,从个人隐私,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到行业或国家层面的信息保密。这些问题比过去更加严重,迫切需要新的监管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在这方面,我们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国家信息部门合作,尽快制定相关行业的信息监管标准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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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监管框架中还应包括一些问题,包括可能存在的对乘客的歧视、网上支付安全、新业务模式下的税收、为网上租车提供适当的保险类型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也需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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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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