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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记者罗沙林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日公开宣判了邱、烈士之兄邱诉嘉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案一审判决,并判决第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道歉公告,向原告邱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必须连续发布五天;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两被告对原告邱精神损害赔偿1元,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5年6月30日,邱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元。大兴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法院发现,2013年5月22日,在新浪微博上以用户名为作业本发了一条短信,称由于邱躺在火里一动不动,食客拒绝为半熟的菜肴买单,都说最好在来宁烧烤。2015年4月16日,嘉多宝在其新浪微博账户“嘉多宝活动”上发布了一篇博文,内容是:谢谢你的作业。祝贺你像烤肉一样出名。作为一种凉茶,我们支持你成为烧烤摊的首席执行官,开10万罐,遵守你的承诺_ #感谢你的行动#,并提供一张与文字一致的图片。
法院认为,殉道者邱生前所表现出来的为正义而献身、为人民而爱国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具有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邱享有崇高声誉和荣誉的基础。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和其他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受到侵害的,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的言论是对邱烈士人格的贬损和侮辱,是故意侵权行为。此外,该言论通过公共网络平台迅速传播,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公众的民族感情和历史感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给邱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被告佳多宝公司的言论和互动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受到广大网民的谴责,并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再次给邱烈士家属造成精神伤害。此外,佳多宝作为中国知名的饮料制造商,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精心策划的庆祝销量夺金答谢活动中,未能履行其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犯了主观错误。对其言论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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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邱的兄弟烈士起诉和贾多宝为一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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