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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正确处理家庭审判中的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和谐、健康、诚信的经济社会建设。
该通知明确指出,如果没有审判程序,不借钱的丈夫和妻子不应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在以配偶一方名义借款的审判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传唤配偶双方和案件其他当事人出庭,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在审判过程中签署保证书。无名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处罚。
根据通知,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及其出庭的关系、贷款金额、债务凭证、付款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该债务是否已经发生。
该通知强调,为了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仅通过借据、借据和其他债务凭证来识别债务是一种简单的方法。在证据的基础上,要注意查明借款人根据其权限所作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不保护非法债务的基础上,通知还明确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为赌博、吸毒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借款的债权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钱,然后用于个人非法和犯罪活动,借款人声称将这笔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笔债务将不予支持。
关于相关案件的执行,通知提出应确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概念。如果夫妻共同债务的实施涉及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则夫妻双方及其受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应予保留。以夫妻名义实施住房时,应保证生活必需的住房,一般不应拍卖、出售或清偿遗嘱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债务。
同时,通知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应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应受到制裁。对于虚假诉讼等犯罪,特别是虚拟债务犯罪,犯罪线索和材料应当依法移交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家事审判的指导,统一家事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判断标准。同时,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分析判断婚姻家庭领域的夫妻财产问题和夫妻债务,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夫妻债务案件。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24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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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最高法》补充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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