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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欢二审案件的审理无疑是近年来法治的一件大事。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方式让公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严谨性、公开性和公正性,从而增强对法治的信念,树立司法权威,而且在于让公众充分参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讨论。它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正当防卫这一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法律条款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有效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这在当今大力倡导民主法治的今天尤为重要,并有效体现了司法关注对引导和规范人民生活的重要功能价值。

“玉环”案审判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在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法侵权行为的存在判断标准、可以辩护的非法侵权行为的范围以及正当防卫限度的确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欢案二审判决书从辩护目的、辩护时机、辩护对象、辩护范围等方面对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辩护性质、是否可以作为正当防卫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它不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而且充分吸收了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有益观点。同时,它充分考虑了正义和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有效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判决遵循国家法律、不违背正义、符合人情的要求,将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此,笔者仅从学术角度对裁判文书中的一些观点作一简要评述。

“玉环”案审判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首先,如何把握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精神。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三次重要修改,其立法意图和精神是加强防卫权,鼓励公民勇敢实施正当防卫。应当指出,刑法对自卫和勇敢行为的倡导和鼓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律要求公民在不考虑他们面临的危险程度和他们自己的反击能力的情况下盲目选择防御。因此,《刑法》第20条只是一项授权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这种鼓励应理解为法律通过免除或减轻辩护人的责任,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从而消除了公民进行辩护行动的顾虑,使公民在遭受非法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勇敢战斗。根据这一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司法过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也应贯彻总体从宽的政策要求。一方面,要把握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和条件,积极确定应当认定的标准和条件,确保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得到正确评价;另一方面,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量刑时应体现宽大的政策要求,以正义实现立法价值,为公民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武器,促进全社会形成维护正义、弘扬正气、保护善良的良好氛围。对于于欢一案,二审判决文件在鼓励公民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正确把握了自卫条款的立法精神,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案件所涉及的人情,适当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不仅确认了于欢的行为是防御性的,而且大大减轻了量刑,为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设定了正确的方向。

“玉环”案审判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第二,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规定了范围广泛的以非法侵权为合法辩护的对象,不仅包括非法侵犯人身权利,还包括非法侵犯财产和其他权利;它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因此违法侵权不能理解为单方面的暴力违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贪污贿赂等。他们的违法行为通常不具有侵略性、破坏性和紧迫性,通过举报、控告和举报可以有效地救济相关权益。如果将他们纳入正当防卫的对象,他们不仅会诉诸暴力来解决本来可以和平解决的问题,还会对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基于正当防卫的紧急性,我们应该对防卫对象做出必要的解释,即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从而判断是否需要防卫。例如,非法拘禁因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具有侵权的紧迫性,可以成为辩护的对象。侮辱行为,如果仅限于口头辱骂,对个人尊严的侵犯程度是轻的,而且它只涉及对精神权利的侵犯,而不应成为辩护的对象;人身侮辱,伴随着非法拘留、轻微攻击和侵犯他人的个人名誉、个人自由和健康权,当然可以成为辩护的对象。对于交替、间隔或连续实施的多种违法行为,应整体评估辩护的必要性。即使个别违法行为不太违法或断断续续地停止,但所有违法行为都没有完全终止,受害者仍然面临继续违法行为的危险,应当认定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可以看出,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坚持了上述观点,这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然,判断是否存在非法侵权的标准,例如非法侵权状态是否已经结束,是基于受害者的主观认识,或者非法侵权是否客观存在。学术界仍有空供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玉环”案审判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三、如何确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两种主流观点。根据基本适应理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适应整体违法侵权;必须指出的是,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的实际需要来综合衡量,有效制止非法侵权的客观实际需要应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作者认为这两种观点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可以综合考虑。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仅意味着防卫行为是制止非法侵权的必要条件,而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造成的损害应与非法侵权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容。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必要的限度是不可能的。有必要根据人员的性质、手段、强度、数量和力量以及现场的客观环境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就于欢一案而言,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摆脱困境,于欢用致命的工具刺伤受害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当时他的母亲和儿子被限制甚至剥夺了人身自由,身体健康权受到暴力轻微侵犯。二审判决文件对此做出了全面的判断。一方面,结合维权者面临的冲突强度和环境状况,判断维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和强度是否有必要制止非法侵权;另一方面,被防卫行为损害的合法利益和受保护的合法利益的类型和大小被权衡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桓的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价,认为桓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对司法实践中确定正当防卫限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玉环”案审判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四、如何对防卫过当定罪量刑。理论上,一般认为防卫过当的犯罪形态主要是过失,也有间接故意。具体到本案,余欢主观上应该是间接故意伤害罪,其中对非法侵权人杜志浩的反击属于伤害罪和死罪。因此,将整个案件界定为为当前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本案因不当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刑事处罚。在减轻的程度上,考虑到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是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过度处置所造成的违法后果,导致其精神压力和情感损失,因此应当减少对其违法行为的批评程度,并大幅降低其责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他五年有期徒刑,我认为是适当的。这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也有参考价值。

“玉环”案审判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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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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