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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议修改宪法的一些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新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和新实践,中共中央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部分内容提出如下建议:

1.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并对其进行修改,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和努力工作之前,写下并实施新的发展理念;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改正错误,克服许多困难和障碍而取得的。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关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落实新的发展观,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议案

二、宪法序言第十段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修改;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爱国统一战线,已经转变为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献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爱国统一战线。这个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包括一切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工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献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它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还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议案

3.《宪法》序言第11段中平等、团结和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得到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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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应该转变为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的未来与世界的未来紧密相连。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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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在这之后增加一句话,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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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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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宪法》第24条第2款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的国家公共道德改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的国家公共道德。该款修改为: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教育人民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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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时,应当依法公开宣誓。”。

10.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之一,作为第七条第(七)项选举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并将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八条至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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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宪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之一为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第四项和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和第六项。

12.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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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六条(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11 (11)项。根据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要求,国家监督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委员任免,第11至21项相应改为第12至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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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相同,并且不得连任两次以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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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项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八条(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督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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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的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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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有权罢免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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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议案

19.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了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本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议案

20.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议案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增加一节国家机构作为第七节监事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监督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督委员会。

监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导演,

几位副局长,

几位成员。

监事会主席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连任两次以上。

监事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委员会是最高监督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督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七条相应改为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于上述建议,请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修宪议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共中央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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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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