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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减免税的亮点。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4月19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以解读和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为主题开展了网上采访。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在网上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相关问题与网友交流。以下20个常见问题值得你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回答了网民今天关心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

论国内客运服务的扣除

1.[网民5643452]我公司是普通纳税人,2019年4月初派了一批技术人员去德国学习。请问我们公司为学习小组购买的国际机票是否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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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规定,国际客运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不缴纳增值税。因此,进项税不能从贵公司购买的国际客运服务中扣除。

2.[网友5632]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只能将标有乘客身份信息的客票作为进项扣税凭证?对于只有乘客姓名而没有身份证号码的车票,可以扣除进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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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不允许使用含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公司+运输电子客票,如旅游线路、火车票、公路、水路等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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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某些票的票面样式不一致,记录在票面上的乘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同。在实践中,只要通过实名制购买车票,并注明乘客姓名或身份证号码,该车票即按规定显示乘客身份信息,并可计算可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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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民556226]我们公司是普通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我们派工程师从北京到杭州出差,获得了往返航班空交通电子客票出行路线,显示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我们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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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第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并获得航空公司空运输电子客票出行路线,显示旅客身份信息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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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 9%

对于贵公司获得的航空公司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路线,进项税按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计算,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扣除额。根据以上公式,贵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为(3520+20) (1+9%) 9% = 29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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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民523672]我们集团每年都组织员工在中国疗养。2019年4月1日以后,员工休养的机票或火车票可以扣除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为简单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组织员工疗养是贵集团的集体福利,购买机票或火车票所对应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5.[网友557278]我公司将于4月下旬召开招商会。作为组织者,我们公司计划统一支付顾客和客人的差旅费。现在,有一个问题:我们获得的机票和高铁票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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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没有,客户和客人不是贵公司的员工,贵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国内客运费用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

关于加法和减法

6.[网民532434]我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3日。当它成立时,它直接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对这次的加和减政策非常感兴趣。如果我司在4月、5月、6月有销售收入,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但在5月、6月、7月四项服务的销售额超过50%,是否可以实行加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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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实行加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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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贵公司应根据2019年4月至6月的销售额来决定是否适用加减政策。如果四项服务从4月到6月的销售额不超过50%,那么加-减政策在2019年不适用。2020年以后,可以根据上一年的销售情况,确定本年度是否可以实行增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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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民555512]在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确定减免税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再调整。这是否意味着它不会在自然年或12个月内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根据第39号公告的规定,当年不调整是指一般纳税人在自然年度内不调整,而不是在确定适用减税政策后的12个月内调整。纳税人是否在下一个自然年度实行加扣政策,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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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网友554145]如果还有未抵扣的抵扣,我们公司可以申请退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不是,加税减免税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额度按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扣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增加的扣除额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也不包括在税收优惠中。本期增加的尚未冲抵的冲抵金额可结转下期继续冲抵,不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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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网民59581]我公司是一家会展服务公司,符合加、扣政策规定的条件。请问,我们公司需要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然后才能享受加抵减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公告》第14号的规定,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申请增税减免税政策,应在当年首次确认政策申请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增税减免税政策申请表》(或前往办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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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网民59519]如果我们公司在2019年实行了加-减政策,但2019年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没有超过50%,我们在2020年将不再享受加-减政策。那么,当我公司2019年的进项税在2020年转出时,是否需要继续计算2020年新增抵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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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是的。第39号公告规定,附加扣除政策实施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附加扣除,余额的附加扣除停止扣除。因此,在保单到期前,纳税人应计算增加的扣除额的变化。如果贵公司在2019年有盈余扣除,它可以在2020年继续扣除;当2020年抵扣进项税转出时,需要相应减少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回答了网民今天关心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

关于房地产扣除

11.[网民53522]2018年12月,我单位在某公园购买了一栋办公楼,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期房地产进项税已扣除60%。2019年12月是否可以申报扣除未扣除的房地产进项税的剩余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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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是的。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或在建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房地产进项税两年内不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回答了网民今天关心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

从2019年4月的纳税期起,您单位未扣除的房地产进项税的40%可以在任何一个月的产品税中扣除。

12.【网民55632】我单位于2018年9月扩建材料仓库,2019年2月完成验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建后,材料仓库原值增加了50%以上,房地产进项税已按规定从产品税中扣除60%。目前,40%的房地产进项税尚未扣除。请问我们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和5月两次扣除剩余的40%的房地产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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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或在建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房地产进项税两年内不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回答了网民今天关心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

2019年3月31日前未被贵公司扣除的40%房地产进项税,从2019年4月的纳税期起一次性从产品税中扣除。

关于保留税的退税

13.[网友53444]我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会计。我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4月注册为普通纳税人。我应该如何计算增税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根据第39号公告,增税免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的免税额。

贵公司2019年3月底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末免税额为0。因此,从2019年4月起,如果您的公司有最终的税收减免,它将是增量税收减免。

14.[网友52789]我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六个月后可能调整为B。如果符合其他退税条件,我们公司可以在六个月后申请退税吗?还是成为乙类纳税人后,需要连续六个月符合条件才能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回答了网民今天关心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在第39号公告中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抵扣退税: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免税大于零,第六个月的增免税不低于50万元;

2.税收信用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欺诈性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他不再享受“征即退”和“先征后还”的政策。

如果你公司在申请退税时符合上述条件,你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你不必是甲类或乙类纳税人,只要连续六个月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退税。

15.[网友576211]我们公司有出口业务。我如何申请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第39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和服务并有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适用免税和退税办法,办理免税和退税后仍符合退税公告规定的条件。如果你能申请退税;如果免税方法适用,相关进项税不得用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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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可以对上述规定适用退税政策。

16.[网友5t134]根据去年的经营情况,预计我公司将于2019年4月至9月满足退税要求,10月可以申请退税。如果我们公司在获得退税后产生新的免税,我们可以继续适用免税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回答了网民今天关心的这20个增值税改革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第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抵扣退税: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免税大于零,第六个月的增免税不低于50万元;

2.税收信用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欺诈性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他不再享受“征即退”和“先征后还”的政策。

同时,第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获得退税后,应相应减少当期的税收优惠。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上述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限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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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般纳税人获得退税后,会产生一个新的退税,需要根据上述条件重新判断。应特别注意的是,在连续六个月的增税免税额大于零的情况下,连续六个月的计算不能重复。自2019年10月起,贵公司应连续六个月根据税收优惠重新决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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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开具和填写

17.[网民5752]我出版社于2019年2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于3月申报抵扣。4月份,该业务出现了销售回报。我们出版社应该如何开具红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7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存在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情况。,而且有必要开具一张特别的红字发票。如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或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或抵扣联无法退回,买方应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卖方根据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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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税率调整前,一般纳税人已按16%和10%的原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情况。,必须按原来适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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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出版社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18.【网友5651】卖家本月为我公司开具了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公司能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第14号公告规定,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纳税人未开具应税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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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贵公司获得卖方本月开具的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扣除进项税。

19.[网友21356]我公司3月份购买了一台设备,同月到货安装投入使用。由于我们公司在4月支付了所有款项,供应商在4月开出了16%的发票。我们公司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吗?如何理解纳税人申报原增值税税率为16%、10%等应税项目?,根据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填写相关栏目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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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你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6%。根据第15号公告,纳税人申报原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6%和10%的应税项目时,应根据所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件信息的相应栏目中包括金额和税额,其中16%的税率对应于第一行税率为13%的货物和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或第二行税率为13%的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10%的税率对应于第3行税率为9%的货物及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或第4行税率为9%的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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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网民5gj137]我单位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0日,我们公司转让了一家商店。我们可以为这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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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 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所购房地产,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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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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