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06字,读完约4分钟

最近,中国保监会和中央银行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金融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促进银行金融管理的规范化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办法》的颁布是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纷纷开展财务管理业务的事实。银行提供的金融管理业务满足了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增加了金融产品的供给,促进了利率市场化。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管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经营不到位等。晋城集团财务顾问局认为,该办法的颁布有利于加强银行理财监管,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金诚集团带你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开展金融管理业务。《办法》与《资产管理新规定》相一致,延续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良好做法,充分利用了国内外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体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要根据已颁布实施的《资产管理新规定》进行调整,这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的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的顺利过渡。《办法》的颁布推进了理财业务的规范化转型,促进了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的形式投资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了金融体系结构;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度管理,区分公、私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推动了银行理财的收益资产管理业务的起源,打破了刚性赎回。

金诚集团带你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鉴于银监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办法》在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方面,要区分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和私募,在投资范围、杠杆率、流动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单一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将单一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从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首次购买需要个人面对面签名。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对面签约。

金诚集团带你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中,要规范销售渠道,实行特殊区域销售和双重记录。金融产品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的,应当实行特殊区域销售,对每种金融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加强销售管理。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应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每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股权产品每季度披露净值等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公众披露一次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在防止“虚假财务管理”和“飞单”方面,目前的做法仍在继续,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财务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系统)中对金融产品进行“全流程、全渗透”的集中登记。晋城集团财务顾问局认为,商业银行分销理财产品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重中之重。随着《资产管理新规定》和《办法》的相继颁布,理财产品监管措施逐步步入正轨,行业发展更加规范。

金诚集团带你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同时,《办法》从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金融管理业务控制、银行金融投资合作机构管理、保本金融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等方面对商业银行金融管理提出了监管要求。包括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加强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管理。还需要加强对金融投资合作机构的管理,继续现行监管要求,要求金融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必须是持牌金融机构。还要求取消渠道,加强渗透管理。为防止资金在空转移,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根据《新资产管理条例》,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还要求控制杠杆和设定限额。在分级杠杆方面,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现行规定仍在继续;在债务杠杆方面,债务比率上限(总资产/净资产)符合《新资产管理规定》,并提出了投资单一证券或公共证券投资基金的集中度限制。据晋城集团财务顾问局介绍,《办法》从风险管理和控制两个方面明确了银行财务管理的监管要求,并预测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业务将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化、法制化。

来源:央视线

标题:金诚集团带你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址:http://www.yangshinews.com/ysxw/31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