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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a公司为a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刘。2008年1月7日,根据刘的指示,甲公司会计徐从其留存的甲公司公款中提取30万元,以刘的名义出资设立乙公司。乙公司成立后,于2008年10月,徐以刘贷款的名义,将上述注册资本30万元存入其在甲公司的公共账户。
2017年10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刘贪污公款罪。
问:刘灿因挪用公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观点1:本案起诉期限为五年。刘挪用公款发生在2008年,检方于2017年对被告进行了调查。这个案子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不应追究刘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
观点2:本案起诉期限为十年。刘挪用公款案发生在2008年,检察机关于2017年对被告进行了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诉讼时效。因此,刘灿因挪用公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和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刘挪用公款案发生在2008年,检察机关于2017年对被告进行了立案侦查,历时九年。在本案中,刘灿是否因挪用公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1.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中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后不予起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如果法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20年过去了。如果20年后认为有必要起诉,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为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中上述及以下所提到的包括人数,而不包括不满人数。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法定最高刑为五年,相应的诉讼时效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讼时效为十年。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应的诉讼时效为十五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予退还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相应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2.本案的起诉期限是多少年?
本案中,刘贪污甲方公款30万元,用于设立乙方..乙公司成立后,刘向甲公司返还注册资本30万元,显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予退还的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刘的行为严重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严重: (一)挪用公款200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刘挪用甲方30万元设立乙方,事后返还甲方。挪用的资金不属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金额不足200万元。因此,本案中的挪用并不严重,最高法定刑为五年,追诉时效为十年。
3.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了吗?
本案中,刘挪用公款发生在2008年,检察机关于2017年对被告人立案侦查,历时9年,未超过10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刘灿因挪用公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曹晶晶,国家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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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9年前,贪污了30万元公款。诉讼时效到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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