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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大赦令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2019年1月1日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予以特赦:
1.参加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过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行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四、曾当过军人并获得过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
5.因过度防卫或者过度规避风险,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严重残疾且无法自理的;
七、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严重身体残疾且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由本人抚养的妇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
九、被判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的假释考验期,或被判管制。
在上述九个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赦免:
(一)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对象包括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掷危险物品罪或有组织暴力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贩毒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和累犯;
(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对象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仍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
(三)因犯罪被赦免和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评估有真实的社会危险性。
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后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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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大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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