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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10月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记者提问。

据介绍,此次修订工作把握三大原则:一是扩大开放,自主灵活实施,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实现互利共赢;二是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确保金融安全,实施开放措施;第三,扩大开放,有序推进,注重开放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开放之路。

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外资机构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具体而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鼓励更多具有经营特色和专业知识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允许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优质发展。

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外资机构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在放宽外资银行进入壁垒方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首次放宽了对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的限制,取消了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应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第二,放宽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法人银行100亿美元、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200亿美元的总资产要求,为外资银行提供更多具有自身经营特色和专长的机构。同时,修订后的《外国银行条例》放宽了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地满足外国银行在中国拓展业务的实际需要。

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外资机构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在放宽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方面,修订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发行、支付、承销国债”和“募集、支付资金”业务,进一步提高外资银行在华服务能力;二是降低外资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境内居民定期存款的额度下限由每笔不低于100万元改为每笔不低于50万元;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就具备全面的本币和外币服务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加利润来源。

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外资机构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此外,为确保安全,增强外资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新规定将原规定“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本的30%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资银行分行应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同时补充:对于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外资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受“人民币占营运资本加准备金之和与人民币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的限制。

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外资机构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中国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快修订和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来源:央视线

标题: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外资机构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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