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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分类以及投资者在收购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本文将进一步介绍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以及强制要约收购的知识要点。让我们看看!
1.上市公司收购时对信息披露有什么特殊要求?
收购方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发生变化,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可能因收购而发生变化。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使中小股东更好地了解收购方和收购进展,并据此判断是否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从而避免中小投资者因突然收购而利益受损,现行规则对收购方的信息披露做出了特殊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当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而言,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者通过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转让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股份时。,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及其一致行动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在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以上的,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具体而言,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所拥有的权益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应编制权益变动简要报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编制权益变动情况的详细报告。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不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细的股权变更报告。
2.在什么情况下投标报价是强制性的?
如果上市公司权益比例不超过30%,收购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拟收购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然而,当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时,收购方将对上市公司拥有强大的控制权。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并给予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向收购方出售其股份的平等机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在公开要约中,为了平等对待股东,收购人向所有股东提出的要约中的每一个条件都同样适用于同一种股权的每一个股东。收购人发出要约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收购人的情况、收购目的、收购数量、收购价格、收购条件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予以公告。收购人同类股票的发行价不得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同类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只是部分收购,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收购方拟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按相同比例向各承诺股东购买。
3.股东可以撤回预接受要约吗?
当然可以。预接受是指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初步同意接受要约,同意接受要约的股东,即预接受股东,应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接受的相关手续。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预受要约的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提示:
上市公司的收购内容复杂,建议投资者在收购方首次披露其持股情况后予以关注,并认真研究和跟踪收购方的情况、收购计划和进展以及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本文由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供稿)
来源:央视线
标题:读懂上市公司收购 避免“雾里看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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