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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该系统对于防范销售风险、保护投保人、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非常重要
■我们的记者冷翠花
更加严格的保险销售“双记录”规定将在许多地方实施。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10月1日,江苏省所有通过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专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销售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都必须在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以下简称“双记录”)。
同时,记者从宁波银监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宁波也将在10月1日试行一年多的人身保险销售“双记录”监管,并将从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目前,大多数地方仍按照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双备案”规定。不过,业内人士表示,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实施更严格的监管,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权益。
从三个方面提高“双录音”的要求
将保单的展示利益视为确定利益,利用销售谈话误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今后,这种不规范的保险销售行为有望得到全面遏制。
据江苏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消息,10月1日,在江苏省,所有通过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专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销售的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必须在销售的关键环节“双记”。
上述要求来自江苏省银监局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追溯管理的通知》。
目前,原中国保监会2017年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已在大部分地方实施。《办法》规定,通过保险代理机构销售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或者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者向60岁以上投保人销售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制作“双记录”。
相比之下,江苏这次实施的“双备案”规定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销售渠道从兼职机构扩大到保险公司自己的销售团队和专业中介机构;第二,保险产品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扩展到所有一年以上的寿险产品;第三,保险消费者从老年人扩展到所有个人消费者。
据《证券报》记者报道,除江苏省外,宁波还将实施更严格的“双规”规定。根据《宁波市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指引》,除电话营销业务和网络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一年以上保险期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时,需要通过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全市将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推进“双录”工作。从10月1日至11月30日,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双录”工作,从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毫无疑问,这意味着一些地方将开始实施更严格的个人保险销售标准管理。业内人士认为,更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实施,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权益。
警惕误导和炒作
实施更严格的“双备案”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新政策法规的出现往往被用来炒作和误导保险营销,这就要求消费者睁大眼睛,认清真相。
记者在一个保险销售平台上看到,针对江苏即将实施的“双录”新规,平台解释称“新规即将出台,需要对网下购买超过一年的产品进行“双录”。买保险是一年后的事了!”这篇文章的阅读量为131万册。
江苏省银监局近日表示,发现有几家网络以“从10月份开始保户寿险双记录升级,不要等着买保险,早点买,划算”为名,从媒体上进行不正当的营销宣传。
对此,江苏银监局提醒消费者要正确理解“双记录”,主动配合。该局表示,保险销售的“双记录”是针对销售的关键环节,包括介绍销售人员的身份、介绍产品和核心内容、提示和解释免责条款;申请人签署合同,转录风险警告声明和其他环节,使音频和视频记录。本系统的目的是规范保险销售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介绍保险产品信息,以便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的前提下,做出是否投保的决策。此外,“双录”数据也可以作为解决纠纷和制止纠纷的证据之一。
同时,江苏银监局也提醒消费者,如果销售人员在“双录”前介绍的内容与“双录”时陈述的内容不一致,“更有必要问清楚原因,以便销售人员在镜头前解释清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消费者需要明确自己的保险需求,合理评估自己的保险能力,选择符合自己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不要被不规范的营销用语所误导。
业内人士表示,“双记录”制度看似苛刻,在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麻烦,但防范销售风险,共同保护投保人、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来源:央视线
标题:多地将执行更严“双录”规定 保险代理人专业中介卖保险都要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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