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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苏翔宇

6月6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行政监管办法决定》,再次引起业界对部分保险公司开展的p2p相关信用保险业务(信用保证保险)的关注。

据《证券日报》记者对近两年开展p2p业务的10家保险公司的梳理,2018年有6家保险公司出现承保亏损,最高亏损超过3亿元。

一家中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表示,在该保险公司涉足p2p性能保证保险之前,一方面,它在当前的财产保险业务中与汽车保险竞争激烈,保险公司试图通过非汽车保险业务推动性能增长。;另一方面,这也与前些年p2p行业的快速增长和对信用保险业务的强劲需求有关。然而,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公司加强了对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并停止承保新的p2p业务。

多家险企“涉P2P”信保业务亏损 最高者亏损超3亿元

长安的责任信用保险业务遭受严重损失

高管们被要求支付不低于20%的薪酬

6月6日,银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已采取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增加两项监管措施。

这两项措施是:第一,命令长安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工资(税前)应以2018年的实际工资额(税前)为基础。向下调整不应低于20%,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向下调整应高于平均值;其次,它下令该公司在上海、山东、河南和宁波的四个省(市)分行停止接受新的责任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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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显示,2018年第四季度,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此外,偿付能力报告还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2.65%,较去年第四季度又出现环比下降。

多家险企“涉P2P”信保业务亏损 最高者亏损超3亿元

此前,由于偿付能力不足,银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了三项监管措施:一是下令增资,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是总行和分行停止受理除汽车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第三,停止增加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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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两次对长安的负债采取监管措施,核心原因是偿付能力不达标。然而,偿付能力失败与其之前的p2p业务(信用保险业务)有关,该业务因承销p2p业务而面临数亿的索赔(基础资产有待收回)。

长安负债在2018年年报中也提到,“与2017年相比,2018年公司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承保损失,尤其是信用保险业务的严重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今年资本市场的整体影响,公司的投资收益与预算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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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第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中,长安责任保险也提到,由于信用保险业务的大量现金支付,公司的流动性面临一定的压力。目前,公司主要通过实现投资资产、加强信用保险应收账款的归集和处置、降低业务成本来保证流动性。公司正在推进实施增加注册资本的工作,这将进一步缓解流动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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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保险公司以前都参与过p2p

信用保险业务的承保损失

事实上,长安责任并不是唯一参与p2p业务的公司。

据《证券日报》记者对2017年和2018年与p2p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年报的不完全统计,在过去的两年中,有超过10家保险公司参与了这项业务。从已披露相关数据的保险公司来看,去年有6家以上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信用保险业务中遭受损失,其中损失最高的保险公司超过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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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六家保险公司的所有信用保险业务并不涵盖p2p相关业务,例如,个人保险公司也涵盖其他类型的履约保证保险。但总的来说,随着p2p行业的加速清算,这种业务对这些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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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去年一家网络保险公司因p2p业务承保利润损失76,297,500元,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原始保费收入仅为44,083,400元,损失远远高于保费收入。另一家保险公司在2018年保证了1亿元的保费,但其承保亏损达到2300万元。

银监会加强对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

今年几乎没有相关产品获得批准

随着保险公司不断涉足p2p领域,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文件加强对信用担保保险的监管。

2017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网上贷款平台信用担保业务时,对合作网上贷款平台设定严格的资格准入要求,并披露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避免网上贷款平台的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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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信用担保保险业务专项自查的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和财产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进行自查:是否有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制度建设、承销经验、信用对接、数据积累、索赔不及时等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导致风险敞口过大;是否存在因发生大额赔偿案件而影响公司稳定经营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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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从公司的角度看,《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了偿付能力报告,发现一些公司也对信用保险业务采取了监管措施。今年3月1日,银监会决定对渤海财产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信用担保保险业务。同时,偿付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后,将推出新业务。其次,公司应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第三,公司应充分认识股票业务的风险,合理评估风险损失。四、公司应及时整改问题,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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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银监会对涉及p2p行业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批复来看,2018年银监会只批准了借款人的三项履约保证保险,均在2月份,包括一项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三年期)、一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和一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三年期)。自今年以来,此类保险很少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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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多家险企“涉P2P”信保业务亏损 最高者亏损超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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