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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财政部、民航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民航中小机场补贴分为固定补贴和可变补贴。固定补贴根据机场类别的固定补贴标准确定。可变补贴根据机场类别的可变补贴标准和年旅客吞吐量计算确定。
根据《暂行办法》,中小民用机场补贴是指中央政府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补贴资金,用于为中小民用机场提供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普遍服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根据《暂行办法》,机场根据其区域和旅客吞吐量分为18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三类地区:
(1)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和辽宁。
(二)第二类地区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和海南。
(3)三类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根据年旅客吞吐量,生产规模分为六个等级:
(1)第一档是年旅客吞吐量为150-200万(含)的机场。
(2)第二档是年旅客吞吐量为100万至150万(含)的机场。
(3)第三档是年旅客吞吐量为500,000-1000,000(含)的机场。
(4)第四档是年旅客吞吐量为300,000-500,000(含)的机场。
(5)第五档是年旅客吞吐量为100,000-300,000(含)的机场。
(6)第六档是年旅客吞吐量为10万人及以下的机场。
各类机场固定补贴和可变补贴按以下标准确定:
图片来源:财政部官方网站
《暂行办法》指出,根据向贫困和边境地区机场倾斜、向小型机场倾斜和向安全管理倾斜的原则,下列机场的补贴标准按以下规定浮动:
(一)特殊地区补贴标准调整。
1.南疆四县、四省藏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的机场补贴标准将提高40%。
2.如果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云南、广西、新疆等省(区),补贴标准将提高40%。
3.距省会最近的机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场,实际地面运输距离在4小时以上,年旅客吞吐量在30万人以下的,补贴标准提高40%。
4.除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勒苏外,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和革命老区的机场补贴标准提高20%。
同时,符合本项目多项条件的机场将实行最高浮动政策。
(二)属于军用和民用机场的,补贴标准上调20%。
(3)如果是高原机场,补贴标准提高20%;属于高空机场的,补贴标准提高30%。
(四)属于保障通用航空空航班或备降航班达到一定水平的运输机场的,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保障的数量和情况提高5%-20%。
(5)年旅客吞吐量首次超过200万人次的机场,在原有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奖励;次年旅客吞吐量保持在200万人次以上且旅客吞吐量净增的,在超过200万人次前,按补贴的0.3倍给予奖励;第三年旅客吞吐量保持在200万人次以上且旅客吞吐量净增的,在超过200万人次前按补贴的0.1倍给予奖励。
(六)属于第一类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水平高和地面交通发达地区的机场,应按同类机场标准的80%核定补贴。
(七)一般机场保证航行短途运输业务达到一定水平的,固定补贴按同类机场补贴标准的50%核定,可变补贴标准按同类机场补贴标准执行。
同时,根据本文的多重浮动政策,补贴标准的浮动比例应简单叠加。
南疆四州、四省藏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的机场,将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补贴政策与西藏机场的补贴政策进行比较后,实行最高补贴政策。
根据《暂行办法》,民航中小机场的补贴期限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在补贴期内继续关闭并取消机场使用许可的机场不予补贴;补贴期间暂时关闭但未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按全年核定固定补贴,可变补贴按实际旅客吞吐量核定;在补贴期内投入运营但运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机场,固定补贴按实际运营月确定,可变补贴按实际旅客吞吐量确定。
根据《暂行办法》,补贴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弥补机场普遍服务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收到补贴后,机场应作为企业当期收入处理。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可以对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最后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对中小民用航空机场的补贴。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央视线
标题:利好!官方:年旅客吞吐量首超200万人次机场追加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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