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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6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推动了责任缺失和严格问责成为常态,为全面从严治党发挥了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通知强调,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了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坚决维护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把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着眼于管理党的政治责任,坚持从严治党,针对实践中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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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四个意识,强化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权利必须负责,责任必须承担,违约必须追究,以建立刚性的制度。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把《条例》的学习和实施与正在进行的“不要忘记自己的主动精神,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比检查,切实把《条例》的要求转化为行动。各级纪律委员会(纪检小组)要履行专门的监督职责,党的工作机构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条例》的实施纳入检查监督的重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的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条例》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严格全面管理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规范和加强党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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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党的责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和国家的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各负其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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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党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规定和纪律,实事求是;

(2)必须追究违约责任,问责必须严格;

(3)权利与责任一致,错误与责任平等;

(4)严格管理与关爱相结合,鼓励与约束并重;

(5)从过去的错误中学习,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策,分清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从严治党的主要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建和党的事业中失职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要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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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履行监督职责,落实本系统在这方面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对党组织负责也要对党组织负责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把自己放在里面,把责任放在里面,把工作放在里面,注意从自己身上发现问题和原因,勇于承担责任,敢于承担责任,不能把责任推卸给下级党组织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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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意识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战略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在落实新的发展观、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存在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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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党的政治建设把握不现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不一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都比较薄弱。如果它不符合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度,它将不起作用,并将有所禁止。帮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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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的思想建设薄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教育流于形式,思想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决策规则,不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如民主生活会、三中全会、一课、领导干部述职等。制度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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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的作风建设不严,贯彻八项中央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薄弱,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纠正,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态度更加可调,执行不力,脱离实际和群众,拖延敷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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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的纪律建设没有得到严格把握,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到位,导致违纪违法现象频发,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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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于不衔接、不制止、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经济问题交织在一起的腐败案件放任自流,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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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薄弱,好人横行,不负责任和不负责任,党内监督薄弱。未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未报告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力,领导巡视检查工作不力,巡视检查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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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在职责范围内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重大事故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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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作为、混乱、缓慢和虚假。,这涉及到人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损害和侵占了群众的利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腐败和作风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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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和违约案件。

第八条问责党组织,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认真整改。

(二)通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重组。对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不能自行纠正的,要进行整顿。

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可采取以下方式:

(a)通知。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训诫。通过谈话或写作来劝诫。

(3)组织调整或处理。对玩忽职守、危害严重、不适合任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岗位调整、辞职、撤职、降级等措施。

(4)纪律处分。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危害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纪律责任。

根据规定,上述问责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问责有影响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有管理权限的工作机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和党的工作机构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应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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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问责调查要及时启动,上级党组织应命令有管理权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的性质或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问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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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问责调查程序不再另行启动。

第十条责任追究启动后,要成立调查组,按照规定和纪律进行调查,找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执行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 准确提出处理意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明确、程序合规、处理得当,防止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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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调查组发现被调查人失职、渎职问题后,应当写出事实材料,会见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应该采纳合理的意见。被调查者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果他们签署不同意见或拒绝签署意见,调查组应说明或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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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进行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出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责任事实、态度、理解和申辩,以及处理意见和依据。经调查组组长和相关人员签字后,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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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做出。

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工作机构,经同级党委或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通过检查和通报的方式追究责任。承担改组责任,符合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党的职权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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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机构管理的领导干部,可以报请同级党委或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可以采取通报和诫勉的形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处理的建议。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纪律追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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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的党组织、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及其党组织公布,并督促其落实。有关责任追究情况应通报纪委和组织部。纪委应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应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问责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并报上级组织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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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党的其他会议上进行深入检查。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的报告和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惩戒措施进行问责,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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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责任党组织、责任领导干部及其党组织应当深刻吸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做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案例推进改革。

第十五条对问责对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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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实行终身负责制。玩忽职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无论责任人调离、晋升或退休,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一审错误,探索性实验没有明确限制的错误,以及促进发展的无意错误;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异议或保留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性等因素履行职责。

不采纳纠正或者撤销上级机关错误决定的意见,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决策失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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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弥补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

(三)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宽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从重追究责任:

(一)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不落实或执行不力的;

(二)在问责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如实反映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指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挠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加重情节。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投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投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作出投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属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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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期间,问责决定的执行不会停止。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程序不符合、处理不当或者有其他不应当问责或者不准确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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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滥用问责制,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正确对待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良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审批权限是指最低审批权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上级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除执行本条例外,纪委派驻(派出)机构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问责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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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在线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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