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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夫妻债务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妥善处理夫妻债务,维护健康诚信的经济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

记者:对于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部分公众有不同的理解。请介绍第24条的起草情况。

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24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第24条的规定秉承《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严格限于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释法律的适用,不超出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一贯遵循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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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家庭财产的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离婚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的债务偿还:离婚时,原由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共有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出,与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应单独偿还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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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起草时,司法实践中经常反映出夫妻以无知为由逃避债权人,通过离婚将财产恶意转移给对方,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和《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以光为主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后续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虚假离婚、真实债务逃避和交易安全等社会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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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普通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因此,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会迅速增加,投资产生的债务风险也在增加。《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自然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根据《婚姻法》第24条,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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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发布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近年来,公众对第二十四条的适用一直十分关注,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有些人主张修改、暂停甚至废除这项规定。主要原因是这一规定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因为《婚姻法》过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了没有借钱的配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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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收到一些报道,认为这一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的合法权益,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将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判给不知情配偶, 甚至一方配偶利用这一规定与第三方串通,伤害另一方配偶,这不仅有损社会道德,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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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个人婚姻和家庭状况差异很大,主张修改、中止或废除第24条所列的情况。例如,如果离婚案件中的一些当事人无视忠诚义务和诚信原则,那么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情妇的虚假债务或恶意债务就确实存在。但是,这些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债务从来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不能命令另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24条命令配偶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的极端情况,也是因为很少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了解债务的性质,这与第24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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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司法审判中没有严格依法办案,夫妻一方被责令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司法作风和司法能力及水平。

当然,在审判中,也有一些受理案件的法院,它们只是在配偶另一方不能证明相反的情况下,将上述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在实施阶段,第24条也被不适当地引用来确定夫妻的共同债务,而另一方配偶被直接添加为遗嘱执行人。这显然不符合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标准不适用于实施阶段的基本属性。这不仅会侵犯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还会引起一些公众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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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的普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发布《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并增加了两项补充规定,分别规定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不仅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负面评价的明确立场,也是对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为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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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通过有效的判决或调解,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确认夫妻虚假连带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次你有没有提出什么具体要求?

答:第二十四条不同意本条的原因之一是使夫妻双方的虚假连带债务由对方夫妻承担,损害对方夫妻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个理由忽略了适用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实际债务。如果债务是不真实的,就不可能适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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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案件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主要是个别法官没有依法严格审查债务是否虚假,重要原因是当事人和证人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所涉及的债权根本不存在,当事人和证人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担心自己虚构的债务行为会被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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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通知明确规定,当事人本人和证人应当出庭并出具担保,并通过庭审调查和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属实。一方未被征收的夫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未借款的配偶不经审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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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些情况下,有些法院只是简单地核对双方的论据和相应的证据,然后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一证据,判定虚假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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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结案压力和责任感等主客观因素,一些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现象。必须指出,简单机械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审判亟待改进的一个方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在认定配偶一方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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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有必要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朋友、同事等利益关系,是否被依法传唤参加诉讼,贷款金额是否与贷款人的财务能力相符,原始信用证明及其内容是否一致,付款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双方的交易习惯、贷款前后双方财产的变化、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判断是否发生了债务。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依据借据、借据等债权凭证认定债务存在的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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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过去夫妻共同债务的虚构案例来看,夫妻的借款人往往主动承认债务的真实存在,而另一方则否认但无法证明。有什么对策吗?

答: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一对夫妻向其他国家借钱是正常的。由于各种原因,一个借款人不通知另一个是不可避免的。要求配偶另一方证明具体的债务并没有在事后发生,这相当于证明债务并没有发生。这对另一个配偶来说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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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轻配偶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当借款人的自认不一致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其权限主动进一步审查自认的真实性。例如,如果配偶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对外借款的真实性,他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相关银行账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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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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