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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快讯: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这对提高中国金融服务的包容性,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行动,严厉打击了一批非法业务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响良好。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a)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种互联网金融形式,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形式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支持大众创业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理。
打击非法行为,保护合法性。明确合法与非法、各种业务的合规与违规之间的界限,并保持法律和风险的底线。保护和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稳定、有序。稳健工作,注重方法和步骤,识别关键问题,根据不同的风险领域实施政策。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地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同时,我们要无一例外地公平公正地进行整顿。
明确分工,加强合作。根据《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要求,采用了渗透式的监督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职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整顿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有效整顿各类违法行为。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同时变化。立足当前形势,有效防范和化解网络金融领域的风险,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关键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对等贷款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对等贷款平台应保持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我保护、替代客户保本保息承诺、错配期限、分割期限、虚假宣传和编造目标,不得通过虚构或夸大融资项目收入前景误导贷款人。除了信用信息收集和验证、贷后跟踪、抵押管理等。,不得从事线下业务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目标、自行募集资金、募集真实债务或变相滥募资金,不得强化对融资人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
3.未经批准,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资金配置等金融业务。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分别管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遵循专业操作原则,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格,不得利用P2P对等贷款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格,不得非法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禁止各类机构开展首付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境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不得依靠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当符合所取得的业务资格。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一致。采用渗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识别业务属性。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通过打包、分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根据业务的本质属性,采用渗透式监管方式,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系统标准,披露信息并提示风险,不得向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产品。
3.金融机构不得依靠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嵌套各种资产管理产品逃避监管要求。应全面掌握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资等全过程信息,采用渗透式监管方法,从表面上判断业务的本质属性、监管责任、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
4.在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格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根据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系统,遵循关联交易监管要求,有效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准备金,客户准备金账户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准备金账户支付利息,以防止支付机构以利润率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的目的。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个银行系统,不得变相开展银行间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业结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格的结算机构开展同业支付业务。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上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告。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应当合法、合规、真实、准确,金融产品和业务不得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宣传金融业务或企业形象。为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需主管部门许可,应与许可内容一致,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性和非法性宣传。
三是综合运用各种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a)严格的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而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和调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鉴定意见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和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其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上贷款、对等贷款、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支付等词语。对于选择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词语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工商部门将及时向财务管理部门通报登记信息,财务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将继续予以关注,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和识别企业擅自从事财务活动的风险,并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二)加强资金监控。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账户和同业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在整顿过程中,我们要特别保护客户的资金。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隐蔽性强的问题,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引入举报规则,建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中国征信网站等渠道举报,为整改工作提供线索。实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经营额的一定比例实施处罚,增加违法成本,奖励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并将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积极奖励。加强不诚实、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4)加大纠正不正当竞争的力度。清理和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为客户提供不合理的高额回报和变相补贴,以抢占市场份额。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很明显,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的金融产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入水平明显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了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评估和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给相关部门作为处罚依据。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清理和查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严格控制内部控制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境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清理整顿其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在不同地区和地区的整改合作。
(6)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充分利用网络思维监管网络金融。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撑体系。通过网上检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整体情况,收集和提交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第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要责任
(a)整个部门。成立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推进整体整改工作,做好总结、总结并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SAI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人员参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指导意见》规定的分工和本规划的要求,成立了分区域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各项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认定标准。 对次区域整改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进行边界划分,作为整改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领土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整改计划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地方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省(区、市)金融办(局)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整体资源动员和贴近基层的优势,做好本地区的深入调查工作,按注册地对就业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就业机构进行分类处理。同时,要切实负起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维护源头稳定的措施,积极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理金融领域的不稳定,保持无系统性区域金融风险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财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开展以投资理财为名的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网络安全保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依法处置相关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管理部门联合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中宣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刑事问题,加强防逃、控赃、追赔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实施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共同防范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受理与请愿者有关的请愿书。中央稳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完善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建立报告制度,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四)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掌握互联网金融活动在领导区或行政区的发展情况。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级财政管理部门派驻机构和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开展不同地区的地方整改工作,共同承担不同地区的整改任务。对于交叉嵌套的产品和业务,需要整合全过程业务信息来识别业务的本质属性,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本质识别机制。如有异议,领导小组将研究确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如果相关牵头部门确实需要获取就业机构的账户数据,应在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5.稳步推进各项整改工作
(a)进行彻底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规划,并于2016年5月1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同时,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检查领导区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对于跨区域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地和运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合作、交流和总结,金融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记录、复制和记录,以获取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资本大、人数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企业,一旦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和其他非法活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完善地方清理整顿方案。这项工作将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整改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领导区域或行政区域内开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的集中整治工作。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向违法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机构落实整改要求。情节轻微的,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坚决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专项整治并不改变或替代现行的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处置制度。这项工作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监督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重点领域和重点领域的监督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建立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问责机制。这项工作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各领域、各地区的清理整顿验收。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在领导区域或行政区域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这项工作将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告,这项工作将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工作,以整改工作为契机,以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把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整改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各项创新业务的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加强职能监管和综合监管,着力明确跨境和跨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控。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注册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资金账户的统一建立和集中监控,依靠严格的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监控,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正常监控和有效监管。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更好地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持,拓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实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标准、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和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覆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根据案例,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及时地发出声音,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需求。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案件进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论监督,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者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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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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