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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在深入研究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提出以下11项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外资机构获准在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后,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债券市场对各类债券进行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的设立和投资。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共同设立外方控股的财务管理公司。

4.允许海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和参与养老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独资或参与货币经纪公司。

6.2021年至2020年,个人保险外资比例从51%提高到100%的过渡期提前。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5%以上股份的要求,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25%以上股份。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期要求。

9.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例限制提前到2020年,原定于2021年取消。

10.允许外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一级承销许可证。

11.进一步便利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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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国务院财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11项促进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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